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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會承受之擔保品經依法公開標售三次仍無人承標可否經由理事會通過委託仲介公司轉售佣金費用則由雜項支出項下支應疑義

  • 發文機關: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6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八六財二字第06510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會承受之擔保品,經依法公開標售三次,仍無人承標,可否經由理事會通過委託仲介公司轉售,佣金費用則由雜項支出項下支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一、依據農林廳86年7月8日八六農輔字第54280號函辦理,並復 貴府86年6月6日八六府財融字第108816號函。
    二、本案經轉據農林廳函覆如附件,另財政部80年2月9日台財融第800012414號函示「農會承受債務人之財產,倘經三次標售未成,得由理事會授權與有意承購者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出售」,請併案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