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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戶本人因特殊情形無法親自申請變更印鑑而授權他人辦理時金融機構應確認本人及代理人身分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6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662142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金融機構之存款人申請變更印鑑,應由存戶本人辦理。惟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而授權他人為之時,該代理人除應出具授權書外,金融機構並應確認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請查照、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