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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會員代表不得辦理員工儲蓄存款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6 年 04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612090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縣○○市農會建議,其會員代表之存款納入為辦理員工儲蓄存款之適用對象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依據○○農會86年4月19日永農會字第382號函辦理。
    二、查依農會法第五章職員篇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農會之理事、監事、農事小組長及副組長係屬農會選任「職員」,執行常業性質職權;至於會員代表,並非農會法第五章職員篇之規定範疇,且非經常性參與業務經營,自不得辦理員工儲蓄存款。
    三、請轉知該會日後如有建議案等,請依循行政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