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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為辦理以取款委託書繳納綜所稅案件相關發單補徵追繳作業需要可逕向各金融單位函詢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截止日之存款餘額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6 年 04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381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納稅義務人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提兌無法兌領,且在3月31日存款不足案件,稽徵機關為辦理是類案件發單補徵追繳作業需要,可逕向各金融單位函詢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截止日』之存款餘額,毋需報部核可,以利稽徵業務迅速進行。
  • 說明:
    一、依台灣省北區國稅局86年2月12日北區國稅徵第86005707號函辦理。
    二、首揭案件可否請金融資訊服務中心及郵政儲金匯業局逕於回覆之磁帶內提供『結算申報截止日』之存款餘額資料乙節,事涉電腦系統程式是否可行,請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洽詢本部財稅資料中心、金融資訊服務中心及郵政儲金匯業局意見,並依台灣省中區國稅局85年9月4日中區國稅徵字第850067876號函送之「84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稅取款委託書及直接退稅轉帳媒體作業檢討會會議紀錄」決議,徵詢各區國稅局意見後報部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