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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警察機關為辦案需要可以內政部警政署名義正式備文逕洽金融機構查詢與該案有關客戶之存放款資料(一)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6 年 02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660575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茲同意警察機關為辦案需要,可以貴署名義,正式備文逕洽金融機構查詢與該案有關客戶之存放款資料,查詢時並請以副本抄送本部,請 查照。
  • 說明: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 貴署85年11月15日(85)警署刑偵字第734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