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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金融機構應再檢討改進內部控制制度並加強員工法律及實務訓練以杜絕金融弊端健全金融機構經營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6 年 01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660285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有效防範金融機構遭受不法集團詐騙,重申各金融機構應再檢討改進內部控制制度,並加強員工法律及實務訓練,以杜絕金融弊端,健全金融機構經營,請 查照轉知所轄基層金融機構。
  • 說明:
    一、邇來發生詐騙集團偽造有價證券,並利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詐騙資金情事,各金融機構應即全面檢討內部控制制度,注意各項作業流程是否符合牽制原則,並落實執行各項作業規定,執行情形應列為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重點,尤應加強檢討下列各項:
    (一)辦理保管業務及有價證券買賣業務,應加強與交易對手及交易內容之確認,切實辦理有價證券之核對與認證,辦理交割應詳查交易對手之身份證明並確認有價證券之真實性,如發現有價證券遭偽變造之情事,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二)對於相關票據之處理,應切實依照票據法之規定辦理,嚴格禁止抬頭人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轉讓存入他人帳戶情事,並應加強行員之法律及實務訓練。
    (三)檢討加強對庫存有價證券之控管,空白單據之保管及領用應嚴格控管,並定期清點、核對剩餘數及使用情形。
    (四)對於大額交易,應切實查証其交易之真實性,嚴格禁止辦理以提現為名,實為轉帳之交易。
    (五)應妥善保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辦理存、匯業務,如發現有涉嫌不法情事者,應立即通知治安機關。
    (六)應確實執行審核客戶資料,並善盡確認之責,以杜絕人頭戶之發生。
    (七)對於客戶提領現金100萬元以上之交易,應切實核對提領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並設簿登記備查。
    (八)嚴格控管各類空白傳票、表單,以免外流而遭變造。
    (九)辦理定期存款業務,對於定存單之交割,應審慎辦理,確實認證交割人員之身份及交易之真實性。
    (十)對於客戶異常性之鉅額交易,經辦人員應保持足夠之警覺,作必要之查證,以確認交易之真實性及確保作業之安全性。
    (十一)應確實施行行員職務輪調、休假等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員工各項業務及品德操守之訓練,並嚴格執行對員工品德之考核。
    二、為防制經濟犯罪,仍應加強防制洗錢內部作業控制程序及行員洗錢防制訓練,加強教育宣導,提高行員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