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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基層金融機構存放行庫之定期存單以向行庫辦理質借者,於計算流動準備時應否扣除乙案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6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6)台央業字第020000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 貴公司函請釋示基層金融機構存放行庫之定期存單,已向行庫辦理質借者,於計算流動準備時應否扣除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公司84年11月25日存保檢字第840008976號函。
    二、本行意見如次:
    (一)依現行「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查核要點」第5點規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持有非由政府發行之債券及票券餘額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之7%,該等基層金融機構所受流動準備之規範較其他金融機構為嚴格;目前若扣除基層金融機構以存單設質部份,對其財務結構之影響,尚有待觀察。
    (二)為瞭解基層金融機構以定期存單質借情況,作為未來釐訂政策之參考,本行已函請台灣省合作金庫轉知各基層金融機構於提報流動準備資料時,加註定期存單質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