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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貼現與墊付國內票款取得之票據金融機構得否行使追索權相關疑義說明

  • 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融局(一)第8555385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會建議有關對於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持有人得向金融機構辦理貼現事宜,如支票無法兌現,金融機構得向開票人索賠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會85年10月21日(85)全國五金貴字第047號函辦理。
    二、按貼現其義係指銀行得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未屆到期日之承兌匯票或本票並取得對借款人追索權之票據融通方式。支票並非票據貼現之客體,其因在於支票性質係屬支付工具,與本票、匯票係屬信用工具之性質有異,且支票僅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就其性質而言應非貼現之標的。
    三、另查貴會建議事項,恐將以支票申請辦理墊付國內票款及以本票或承兌匯票申請貼現二者加以混淆。按墊付國內票款,係指銀行對國內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或對匯票、本票金額較小,未便辦理貼現者,墊付其部分票款。有關金融機構辦理墊付國內票款,通常要求申請人開立備償專戶,將來票款收兌後直接存入申請人名義開立之備償專戶,此時就票據關係言,銀行係代為提示,支票並未轉讓予銀行,若票據到期提示遭退票,銀行原則上無法以票據權利人之地位對發票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