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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金融機構職員代客辦理存提款或保管印鑑存摺以防弊端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535487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重申本部72年11月15日台財融第26953號函及83年9月17日台財融第83318363號函規定,嚴禁金融機構職員代客辦理存、提款或代客保管印鑑、存摺,以防弊端。請查照辦理、查照轉知辦理。
  • 說明: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中央銀行85年11月21日(85)台央檢字第(貳)228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