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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保管業務及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應檢討作業流程、空白單據等內部控管事宜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9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554368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請即全面清查貴行庫(公司)、請即轉知所轄基層金融機構全面清查買入或保管之有價證券是否有遭偽變造,如發現遭偽變造之情事,請即通報主管機關;另為健全金融機構經營,辦理保管業務及有價證券買賣交易,請檢討現行作業流程、空白單據之控管及有價證券之保管等內部控管事宜是否妥適,以防範可能發生之內部人員舞弊,請查照。
  • 說明:
    一、辦理保管業務及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應即檢討作業流程及相關之內部控制,其中應檢討之改進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如有其他應行改進事項亦請一併檢討改善:
    1.交易對象有無以人頭戶名義列帳而登帳不實之情形。
    2.庫存有價證券之控管是否周延,空白單據之保管及領用是否予以嚴格控管,是否均已設簿登記,並定期清點、核對剩餘數及使用情形。
    3.買入有價證券,對有價證券之核對認證是否確實;對於交易對手與交易內容之確認是否確實;經辦人員於對方提出之單據或與之交易之過程有異常情形時,是否保持足夠之警覺,以確認交易之真實性。
    4.對購入金融機構之有價證券,是否確實認證,以降低交易風險。
    5.各筆交易款項之支付是否均經主管核准;付款支票是否均以交易對手為受款人;對於以無抬頭支票付款者,是否予以嚴格限制及控管。
    二、相關票據之處理,請切實依照票據法之規定辦理,並請加強員工法律及實務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