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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級地方主管機關自86年1月1日起辦理基層金融機構變現性資產查核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9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554262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落實執行「金融監督改進方案」,請各級地方主管機關自明(86)年1月1日起辦理基層金融機構變現性資產查核,相關配合措施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依據銀行法第45條暨行政院核定之「金融監督管理改進方案」第9案第3項『配合檢查分工,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金融檢查業務』之決議辦理。
    二、所稱變現性資產,係指對庫存現金、庫存有價證券、空白有價證券、託收及交換票據等項目之實體盤點查核。
    三、檢查對象及分工:以各地方政府轄區內基層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信用部)為限;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及福建省政府應督導各縣(市)政府財政局編派人員辦理其縣(市)內基層金融機構檢查;直轄市地區基層金融機構則由北(高)兩市政府財政局直接派員辦理。
    四、檢查方式及頻率: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應以突擊檢查方式,每年擇其轄區內基層金融機構總機構抽檢百分之五十,分支機構抽檢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五、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儘速提出查核報告;其有缺失者,應督導受檢單位改善,如涉有違法情事,並應依法處理。
    六、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北(高)兩市政府財政局應於每年年終後兩個月內,編具上年度執行報告,函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