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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及綜合存款相關問題釋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融局(二)字第8520170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台端85年7月10日函辦理。
    二、銀行對於客戶之支票存款退補紀錄、支票存款平均餘額或活期存款平均餘額,依銀行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應保守秘密,但銀行得應金融同業或第三人之請求,提供其客戶存款往來之起訖日期,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三、有關法人為支票存款戶,其代表人更換時,是否須重新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及辦理其他手續等問題,經查「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中並未規定,應依台端與往來銀行間相關約定辦理。
    四、有關以分公司名義所簽發之支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如何歸屬問題,查分公司申請開設支票存款戶,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以本公司之名義辦理,故其退票紀錄應與本公司併記。至於該分公司所留存之印鑑應不得僅蓋分公司負責人之職銜章或非負責人之印章。
    五、有關未成年人擬開設綜合存款戶問題,檢送財政部78年6月29日台財融第780868252號函影本1份,請參考。至於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存單質借乙節,依「定期儲蓄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申請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惟原存款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