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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機構應立即檢討現行授信及投資政策,訂定各項風險承擔限額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553606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加強風險管理避免風險過於集中及符合現行金融經營環境所需,請 貴公(協)會、貴府、廳(局)、聯合社轉知各會(社)員單位、所轄農漁會信用部立即檢討現行之授信及投資政策,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85年4月22日台八五財11080號函核定「金融監督管理改進方案」貳二、加強資本適足性(三)避免風險過度集中之方案內容辦理。
    二、本部曾於68年8月17日以台財錢第19159號函通函各金融機構:「為加速銀行業務現代化,請即訂定個別銀行授信及投資政策」在案。茲以國內外金融環境丕變,原訂政策顯已不符需要或難以有效控管業務風險,實有積極檢討之必要。為加強風險管理,各金融機構應訂定授信及投資政策,依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及同一人之授信及投資等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並定期檢討;另為控制投資業務風險,亦應就有價證券之交易部位設定部位暴露限額及停損點。上該項目將列入金融檢查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