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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33條之1銀行利害關係人適用範圍釋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552892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銀行法第33條之1銀行利害關係人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公會85年5月17日全法字0634號函。
    二、有關銀行之法人董、監事所投資之企業部分,如符合銀行法第33條之1第2、3、4款規定者,即為銀行之利害關係人。
    三、有關銀行之法人董、監事本身之董事長、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該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所擔任負責人之企業再轉投資之企業部分,如無銀行法第33條之1所列情形者,應不構成為銀行之利害關係人。
    四、有關銀行所投資之企業轉投資之企業部分,如無銀行法第33條之1所列情形者,應不構成為銀行之利害關係人。
    五、有關銀行之自然人負責人,其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擔任負責人之企業再轉投資之企業部分,如無銀行法第33條之1所列情形者,應不構成為銀行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