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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員工儲蓄存款超過限額部分應按照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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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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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5 年 06 月 28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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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台財融第85528871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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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員工儲蓄存款,超過限額部分(職員最高48萬元、工友最高28萬元),應按照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不得適用「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優惠利率,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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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財政廳85年5月22日八五財二字第054749號函辦理。
二、本部75年7月28日台財融第7558413號函,關於員工儲蓄存款超過70萬元,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仍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