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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應加強辦理內部稽核及內部自行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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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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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5 年 05 月 31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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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台財融第85523945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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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鑒於邇來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迭有經營不善等情事,請督導所轄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加強辦理內部稽核及內部自行查核工作,上述稽(查)核人員如有怠忽職責者,請洽農、漁會主管機關(部門)依「農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議處,並依農(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追究賠償責任,俾落實內部稽核制度之執行,請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