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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之取款條是否為商業會計法第9條規定之支付工具釋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融局(一)第8552107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活期存款之取款條似不宜列為商業會計法第9條規定之支付工具,惟如以該取款條轉帳支付似可認為係該條規定之支付方法,復請 卓參。
  • 說明:
    一、復 貴部85年3月20日經(85)商字第85200941號函。
    二、按活期存款之取款條係屬存款人向存款往來之金融機構以本身名義行使提取款項之意思表示,其記載事項僅包括日期、存款人之帳戶名稱及取款金額,並未載明受款人資料,亦無本票、匯票及支票等具流通轉讓功能,故活期存款取款條似不宜列為商業會計法第9條所稱之支付工具。
    三、另查現行金融實務,公司使用活期存款取款條以轉帳方式支付銀行借款、各類費用及利息等行為極為普遍,為避免商業支出之不便及適應實際需要,似可認為係上開條文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