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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塗銷登記仍維持現行由客戶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辦理為原則

  • 發文機關: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全授字061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建議於債務經清償後之抵押權塗銷登記,由金融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債務清償證明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以逕送登記機關辦理乙案,業經內政部示復:同意本會84年12月14日全授字1945號函之意見「仍維持現行由客戶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為原則,惟客戶若有需要,得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債務清償證明書連同他項權利證明書,逕函送登記機關辦理……。」,轉請 查照配合辦理。
  •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85年4月19日台(85)內地字第8504250號函辦理,檢附上函影本乙份。
    二、本會84年12月14日全授字1945號函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