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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對於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等授信應否受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之限制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4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551745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貴庫對於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等授信是否應受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庫85年2月28日(85)合金總農字第02924號函。
    二、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並非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所稱之企業,又貴庫總經理所兼任之該基金常務董事一職,參諸該基金章程規定已設有董事長為對外代表人,故常務董事應非屬銀行法第33條之1第5款所稱之代表人,因此,貴庫對該基金授信得不受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之限制。
    三、A公司負責人之配偶與貴庫甲支庫經理之配偶為同父同母之姐妹,雖自幼為他人所收養,但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8號解釋,其天然血親關係仍然存在,故A公司負責人與貴庫甲支庫經理乃為二親等之姻親關係,依銀行法第33條之1第4款規定,A公司即為貴庫之利害關係者,貴庫對A公司授信原則上自應受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之限制,縱其授信最後決定權非甲支庫之經理,而係由總庫各級負責人核貸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