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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33條授權規定事項」有關循環額度貸款案件釋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551608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廳函轉台南縣○○市農會對於「農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33條授權規定事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復貴廳85年3月5日(八五)財二字第038507號函。
    二、本疑義所涉之貸款案若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定循環額度貸款案件,則該類貨款案既以簡化金融機構作業程序及便利借款人有效率調度資金為目的,理事會審議項目應已包括該授信案之額度、期間及循環動用條件,於同一授信案合約未變動之前提下,嗣後在貸款期限內實際借款金額之異動,毋須重複提交理事會審議,逕依該金融機構內部分層負責規定核辦即可。至非循環額度貸款案件,其貸款金額雖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惟依動用條件動支並還款後若再行申貸,已非原契約之循環動用,係屬另一新貸案件,仍應提理事會審議,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