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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有關存款不足與簽章不符退票列入拒絕往來紀錄之計算方式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5)台央業字第27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所為合作金庫屏東支庫支票存款戶○○○簽發存款不足與簽章不符退票2張,及簽章不符退票一張,應如何處置陳請核示乙案,函覆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覆 貴所85年2月16日屏票交字第27號函。
    二、查「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簽章不符拒絕往來之紀錄,應與同辦法第40條存款不足退票拒絕往來紀錄分別計算。本案支票存款戶○○○君簽發之簽章不符退票列入紀錄,一年內既已達3張,依同辦法第41第1項規定,自應先予簽章不符拒絕往來。其後如續有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乙張,再依同辦法第40條規定另予存款不足退票之拒絕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