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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109年第二期稻作及其他公告作物停灌區農業經營者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協助措施暨問與答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5295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為紓解109年第二期稻作及其他公告作物停灌區農業經營者還款壓力,檢送「農業金融機構對109年第二期稻作及其他公告作物停灌區農業經營者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協助措施」(附件1)1份,請配合辦理。
  • 說明:

    一、經濟部與本會會銜於109年10月16日及20日公告桃園、新竹、苗栗地區停灌事宜(附件2),停灌範圍詳如公告附件,嗣後如有新增停灌範圍,將另行函知。
    二、旨揭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109年第二期稻作及其他公告作物停灌區內,已申貸「農機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等6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之借款人,因停灌無法從事稻作或其他公告受補償作物類別之生產,致還本繳息困難者。
    (二)協助措施:
    1、上開原有專案農貸得申請本金展延6個月,展延期間免繳利息,由政府補貼,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本金展延期限往後延長。
    2、展延6個月期間屆滿後,借款人如仍有還款困難情形,得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22條規定申請展延。
    (三)受理期限:即日起至110年1月31日止,貸款經辦機構請於110年2月28日前完成審核(申請書及審核表格式如附件3)。
    (四)借款人應切結事項:
    1、經營場址確實位於停灌區。
    2、確實在上開經營場址從事稻作或其他公告受補償作物類別。
    3、確實因109年停灌政策,致農業經營收入減少,而有貸款本息償還困難之情事。
    三、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案件,應儘速審理、准駁,並將結果通知借款人,依農貸辦法第25條規定,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免依同法第22條第2項函報本會,另應按週將核辦結果列冊(格式如附件4)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本會備查。
    四、為使停灌區農業經營者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請儘速將前揭協助措施刊登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相關問答(QA)資料如附件5,可至本會農業金融局網站(http://www.boaf.gov.tw)查詢。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資訊中心(請刊登網站)、本會農田水利署、本會農糧署、本會農業金融局(請刊登網站)(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