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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有關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3條之1規定適用上之疑義問題案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479047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有關銀行第32條、第33條及第33條之1規定適用上之疑義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行84年1月19日一總審劃字第00617號函。
    二、所詢關於辦理授信之職員,於總行授予審查權限範圍內,對其有利害關係人之無擔保授信案予以迴避,而另由其他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核准,及授信案逾越總行授予審查權限範圍,尚須核轉上層級決定者,可否承作等節,按辦理授信之職員,依本部75年4月28日台財融第7502306號函規定,係指辦理該筆授信有最後決定權之人,故如非該筆授信案之最後決定者,即非所謂辦理授信之職員,惟該職員如兼具銀行負責人身分時,則仍應受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之規範。
    三、至所詢事例貴行負責人之弟甲,係A銀行因投資關係,經本部核准而兼任B公司之董、監事,則B公司於貴行辦理授信,是否應受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之規範乙節,因所詢事例尚不符銀行法第33條之1第4款但書規定,故仍應受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之規範。
    四、另貴行總、分行副經理均為銀行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