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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得加掛「同業存款」牌告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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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中央銀行業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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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5 年 01 月 31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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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85)台央業字第130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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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貴行因業務需要,擬加掛「同業存款」牌告存款利率乙節,核與本行「大額存款利率自由牌告要點」不符,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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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復 貴行85年1月25日(85)泰業資字第0166號函。
二、依據本行84年7月17日(84)台央業字第824號函修正「大額存款利率自由牌告要點」第6點規定,除非經本行核准者外,對同一類別存款(即活存、活儲、定存及定儲)不得以存款對象作為區分,牌告不同之利率;以及第5點規定,同業存款應以一般存款(非大額存款)牌告利率計息。因此同業存款應按其存款類別及存期,以一般存款牌告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