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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得加掛「同業存款」牌告存款利率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1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5)台央業字第13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行因業務需要,擬加掛「同業存款」牌告存款利率乙節,核與本行「大額存款利率自由牌告要點」不符,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行85年1月25日(85)泰業資字第0166號函。
    二、依據本行84年7月17日(84)台央業字第824號函修正「大額存款利率自由牌告要點」第6點規定,除非經本行核准者外,對同一類別存款(即活存、活儲、定存及定儲)不得以存款對象作為區分,牌告不同之利率;以及第5點規定,同業存款應以一般存款(非大額存款)牌告利率計息。因此同業存款應按其存款類別及存期,以一般存款牌告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