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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應依規定就年度決算盈餘寬提信用部事業公積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1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550381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健全農、漁會信用部財務基礎,請督促所轄各農會、漁會,應依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1、22條規定,就年度決算盈餘,寬提信用部事業公積,俾加速累積信用部之淨值、厚實經營基礎,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依據行政部84年9月27日召開「研商農漁會信用部未來管理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