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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客戶承租保管箱業務責任保險釋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融局(一)字第8447951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台端84年12月18日來函敬悉。
    二、台端所詢金融機構辦理客戶承租保管箱業務,雙方並無契約行為,及該保險箱地點如因天災或人禍,該如何向保險機關求償問題,查金融機構於客戶承租保管箱時,應會客戶簽訂約定書,台端可逕洽往來之金融機構查詢。另倘台端所詢之金融機構曾向保險公司投保「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依該保險條款第1條第1項之規定:被保險人(指金融機構)在保險期間內,因經營出租保管箱業務,發生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該保險單第2條「不保事項」所列舉不保者以外之意外事故,致承租人之置存物毀損、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該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此外,台端所指其他天災人禍情形,倘該金融機構投保時有依該條款第2條第(三)、(四)款規定加保者,則亦在可理賠範圍之列。
    三、檢附「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基本條款」影本乙份供參。
    四、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