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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資料之保存期限金融法令並未特別規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5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融局(一)第8447814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奉交下 台端84年12月22日函敬悉。
    二、所詢有否法令規定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資料之保存期限乙案,經查本部金融法令並未對存款資料之保存期限予以特別規定。至一般商業之會計憑證及帳簿報表之保存規定與罰則,謹提供商業會計法第22條、第33條、第66條及第67條,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44條及第45條,所得稅法第21條及第105條,營業稅法第34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及第27條等規定之條文影本乙份供參。
    三、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