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補充說明有關逾期放款列報範圍規定中所稱「訴追」之涵意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479190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補充說明本部83年2月16日台財融第832292834號函說明二、(一)「放款清償期雖未屆滿3個月或6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中「訴追」之涵義如說明二,請查照、查照轉知所屬信用合作社、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第15次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決議辦理,兼復中華商業銀行84年5月26日(84)中銀總業字第8400623號函。
    二、前函所稱「訴追」,係指金融機構為確保債權,對主、從債務提起本案訴訟或聲請法院對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求償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