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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農漁會信用部變現性資產查核之相關配合措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70094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之變現性資產查核,相關配合措施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以111年3月25日金管檢制字第1110600089號函,停止適用財政部85年9月11日台財融字第85542621號及88年6月28日台財融字第88730572號等2函。
    二、所稱變現性資產查核,係指對庫存現金、庫存有價證券、空白有價證券、託收及交換票據等項目之實體盤點查核。
    三、檢查對象及分工: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各自對轄區內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檢查。
    四、檢查方式及頻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以突擊檢查方式,每年擇其轄區內農漁會信用部本部抽檢50%,分部抽檢20%以上為原則。
    五、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儘速提出查核報告;其有缺失者,應督導受檢單位改善,如涉有違法情事,並應依法處理。
    六、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年終後3個月內,編具上年度執行報告,函報本會備查。
    七、本會94年3月29日農授金字第094501201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