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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每次給付利息如何認定與應否辦理扣繳疑義案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673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核復金融機構「每次給付利息如何認定與應否辦理扣繳」疑義案,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84年9月26日南區國稅審二字第84068816號函。
    二、金融機構給付個人利息所得,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600元者免予扣繳,所稱「每次」一詞之認定原則,前經台北市國稅局邀集各地區國稅局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研商結果,建議以「同一存款人同一時間於同一櫃台」取得之利息所得合計數為準,前經本部於83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31601957號函同意備查在案。惟為兼顧金融機構業務需要,其中有關非臨櫃電腦自動轉息部份,「每次」計算利息金額之認定,貴局復建議按「每筆存單每次付息」方式辦理扣繳乙節,同意備查;至臨櫃領息部份,仍依前述部函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