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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應通報當地國稅局之金額提高為一課稅年度內達新台幣100萬元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471883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應通報當地國稅局之金額,業經本部84年8月15日台財稅第841641851號函修正,提高為新台幣100萬元,檢附上函影本1份,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所屬社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