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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33條之1第4款中「經理人」範圍釋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10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433119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銀行法第33條之1第4款中「經理人」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84年6月26日經(84)商84210176號函辦理,兼復貴行84年3月31日(84)興銀業字第0497號函。
    二、銀行法第33條之1第4款之「經理人」,其設置範圍除得依公司章程規定認定外,另依民法第553條規定,以明示或默示方式,經授權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權利者亦屬之。至於對某筆授信無最終決定權之人員,尚非銀行法第32條第1項、第33條及第33條之1等規定所稱之「辦理授信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