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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34條規定有關拒絕往來戶請兌其所簽未經提示付款之票據疑義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4)台央業字第115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行函請釋示「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34條規定有關拒絕往來戶請兌其所簽未經提示付款之票據疑義乙案,覆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覆 貴行84年9月16日寶銀業營字第841367號函。
    二、查「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34條規定:「拒絕往來戶於繳回剩餘空白票據時,對其所簽未經提示付款之票據,得填具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連同請兌票據等額現金送交付款行列收『其他應付款』科目,經提示兌付者,免依前條規定辦理。」旨為便利拒絕往來戶兌償其尚流通在外之票據,以免造成存款不足退票。因此,若因財力或資金調度原因,逐張申請,應可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