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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及得否開立活儲存款釋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472736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行函請釋示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事務所、診所將名稱併列於其負責人存款帳戶之戶名內,如何開立扣繳憑單及得否以該行號等名義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84年3月25日(84)業營字第02046號函辦理。
    二、關於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事務所、診所等以其負責人之名義申請開戶,同時將行號或團體等名稱併列於戶名內之存款戶,該行號、團體等如經取得主管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扣繳憑單之開立,所得人宜填列該行號、團體等之名稱及統一編號。
    三、銀行法第9條所稱「非營利法人」係指非營利之法人,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事務所、診所自無該條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