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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止付票據之金額依法可提存於法院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字第84726794號書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司法院秘書長84年7月6日(84)秘台廳民四字第10112號函轉貴代表84年5月18日致施院長函敬悉。
    二、關於 貴代表建議票據掛失止付之專款,勿存置於銀行,而應交由法院保管,以保護票據持有人權益乙案,經查依票據法第19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規定,掛失止付票據之金額依法可提存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