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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支票存款戶與金融業者之往來關係因拒絕往來以外原因而終止後,付款銀行如何辦理退票疑義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4)台央業字第87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會為支票存款戶與金融業者之往來關係因拒絕往來以外之原因而終止後,支票存款戶簽發之支票,再經執票人提示請求付款時,付款銀行如何辦理退票疑義,函請釋示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公會84年6月15日全一字0942號函。
    二、支票存款戶與金融業者之往來關係因拒絕往來以外之原因而終止者,往來之金融業應參照「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要求存戶繳回剩餘空白票據,對已簽發未經提示付款之票據,支票存款戶并得填具「支票存款戶終止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連同請兌票據等額現金送交往來之金融業列收「其他應付款」科目備付。至若再有其他票據經提示者,依本局69年6月12日(69)台央業字第0765號函規定,應填具四聯式「存款不足」退票理由單,附帶「此戶已結清」理由辦理退票。
    三、檢附69、6、12、(69)台央業字第0765號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