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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放款逾期違約金計收標準之規定停止適用,改由銀行自行與客戶妥為約定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07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4)台央業字第80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本行(53)台央業字第134號函有關放款逾期違約金計收標準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改由銀行自行與客戶妥為約定,請 查照並轉知各銀行。
  • 說明:
    本行(53)台央業字第134號函規定銀行對逾期還款加收違約金之標準,即銀行對逾期還款者,(6個月內)照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逾期6個月還款者,可照上項標準加倍計收。基於金融自由化與契約自主之原則,本行上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有關放款逾期違約金,改由銀行自行與客戶妥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