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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准許發票人辦理註銷業經掛失之完全空白票據之規定

  • 發文機關: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全一字089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庫函就「掛失完全空白票據得否註銷,該空白票據掛失及註銷手續應如何(應否登報聲明),建議予以補充規範,俾利遵循。」乙案,經本會84年5月25日第4屆第11次理事會議決議:「業經掛失之完全空白票據,應准發票人辦理註銷,可免登報聲明,以資便民,另台北市銀行公會64年1月6日會業字第0005號函規定『喪失完全空白票據掛失辦法』取消」。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庫83年10月4日(83)合金總業字第20019號函。
    二、查完全空白票據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為無效之票據,自無票據法及票據掛失止付處理準則中有關公示宣告及除權判決等規定之適用問題;既可受理發票人掛失,應得准由發票人填具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辦理註銷手續;其因無涉及第三人權益,可免另行登報聲明,以資便民;另為期前後作法一致,台北市銀行公會原掛失辦法有關應登報聲明之規定,一併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