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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將承受放款戶之擔保品轉為固定資產於法不符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05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472453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報○○縣○○鄉農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將信用部承受擔保品轉列固定資產會計科目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廳84年4月10日八四財二字第045322號函。
    二、台北縣○○鄉農會第12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決議,將承受放款戶連○○君所提供之擔保品轉為固定資產,供作出租及擬俟機出售,係違反銀行法第74條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之規定,亦與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中,固定資產係為經營業務所使用之規定不符。
    三、另該農會自承受該筆擔保品之日起僅供出租,逾2年未積極處分,請依銀行法第76條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