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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定動產抵押登記車輛可再行辦理次順位之動產抵押登記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471108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市政府函詢已設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車輛,可否再予受理動產抵押登記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部84年3月15日交路八十四字第017854號函。
    二、已設定動產抵押登記車輛,應可再行辦理次順位之動產抵押登記,本部67年10月13日(67)台財錢字第21008號函及本部金融司73年2月16日台融司(四)發字第0196號函已函釋有案。
    三、至於已設定附條件買賣或信託占有車輛,因雙方當事人均不具備完整所有權,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不得再行設定動產擔保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