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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銀行法第32條等所稱銀行負責人之補充解釋

  • 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04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融局(一)第8471446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函詢有關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3條之1規定適用上之疑義問題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奉 交下貴行83年12月28日一總審劃字第14484號函辦理。
    二、所詢事例A既係貴行法人董事乙公司之董事,依本部83年10月14日台財融第83325152號解釋函為貴行之負責人;B為A之配偶則貴行對B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為授信,依銀行法第33條之1第4款規定,應受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之限制。另上該解釋函所稱之法人並不限於公司,而兼指非公司組織之法人,因此,貴行之法人董事如係為非公司組織法人,則其所有之董事亦係貴行負責人。
    三、又貴行總行所設置之各部、室、中心等幕僚單位,其經理、主任不論是否為總行放款審議委員會委員,均屬貴行負責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