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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對於「業經簽章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或「空白票據用紙」經掛失後復補充在記載完成並提示之處理方式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03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470688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業經簽章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或「空白票據用紙」如經辦理掛失手續後復補充記載完成並提示,按一般掛失止付手續辦理公示催告及留存票款之實務上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83年11月1日(83)北市財三字第32415號函。
    二、關於前揭票據經提示退票後,原掛失止付人是否應重新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乙節,查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準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原止付通知書未能記載之事項既於嗣後提示時視為補充記載完成,故自無重新填具之必要,其通知日期則以補充記載完成提示之日期為準。
    三、關於票據法第18條第1項所定之5日內,依據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應自止付通知到達付款人之翌日起算。至於止付通知如何情形下始失效,票據法第18條第2項及票據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均有規定。
    四、關於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之範圍是否包含「空白票據用紙」乙節,鑒於上述用紙經補充記載完成並提示時,如印鑑或簽名相符,對金融業者而言,與業經簽章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經補充記載者無異,故亦應適用上開規定。
    五、關於前揭票據提示時,如兼有印鑑不符情形,應以何種理由退票乙節,請逕向中央銀行業務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