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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依法不得擔任票券金融公司發起人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4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333585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報台北縣板橋市農會第12屆第11次理事會決議出資2億元籌組票券金融公司乙案,核與相關法令不符,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復 貴廳83年12月2日八三財二字第086110號函。
    二、票券金融公司係屬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為法人者,以公司為限,農會係非公司組織,不得擔任票券金融公司之發起人。另依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農會信用部得經營之業務,並無投資項目,對於餘裕資金之運用以同辦法第18條規定之項目為限,不包括公司股票。
    三、關於農會可否投資股票問題,內政部曾以63年8月28日台內社字第59122號函及80年1月31日台(80)內社字第894989號函釋:「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除依農會法第4條第20款外,不得對外投資與商人合夥經營。目前,股票之投資仍具風險,農會之自有資產不直購買……」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