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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名稱縣市兩家以上金融業往來之支存戶,因誤存款項或誤開支票致發生存款不足退票,經檢具存款證明等文件,准予補辦註銷退票紀錄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3 年 05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業交字第136號通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簡化法規暨配合工商業及交通資訊發展,使在不同名稱縣市兩家以上金融業往來之支票存款戶,發生誤存款項或誤發支票情事,亦能獲得補救機會起見,特彙整本行台央業交字第54號通函、台央業交字第100號通函及本行業務局六九台央業字第1481號函、七一台央業字第895號函等規定,修正如說明,原通函及規定同時廢止,請 查照。
  • 說明:
    同一支票存款戶與兩家以上銀行往來若因開出甲行支票,而將款項誤存乙行、或甲行有存款,誤開乙行支票,致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或在甲行退票,誤以補足之款存入乙行,逾規定註銷期限清償贖回或重提付訖時,經檢具存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以其他銀行有足夠存款為由,申請補辦註銷退票紀錄,凡經票據交換所審核,符合左列條件者,應准予辦理:
    一、誤存款項或誤開支票應為非故意之行為。
    二、「足夠存款」係指在其他銀行存有各種可以隨時動用之足夠存款。
    三、其存款應至少存至退票清償之前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