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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可於票載到期前一營業日將票據送存往來金融業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3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3)台央業字第62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財政部金融局函轉 台端83年5月10日陳情書,洽悉。
    二、查台中地區實施票據交換電腦作業,票據交換時間提前為上午9時,各日交換之票據須於前一營業日營業時間後由金融業送至交換所,俾進行夜間電腦處理,目前台北市及國外實施票據交換電腦作業交換所均採行此一作業方式。為使票款如期交換入帳,存戶可於票載到期前一營業日將票據送存往來金融業。
    三、台中地區改行票據交換電腦作業,存戶於各營業日上午11時前收到之即期票據,無法再於當日送存金融業提出當日交換,惟由於交換區域擴大,台中市、縣及彰化地區間金融業付款之票據,毋須再透過遠地託收,可大幅縮短資金抵用時間,其實施核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