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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支票存款戶聯名帳戶,其中部分發票人遭受拒絕往來處分時,付款行後續作業有關疑義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3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3)台央業字第58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庫函詢,支票存款戶聯名帳戶,其中部分發票人遭受拒絕往來處分時,付款行後續作業有關疑義乙案,本局函覆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覆 貴庫83年5月5日(83)合金總業字第08931號函。
    二、所詢疑義分別釋復如次:
    (一)該聯名帳戶餘額,金融業應否逕自轉入「其他應付款」?查有拒絕往來戶列名之聯名帳戶,金融業依本局(72)台央業字第112號函規定通知結清並繳回剩餘空白支票時,應訂定期限。逾期如未辦理、金融業自得將該聯名帳戶餘額轉入「其他應付款」予以結清。
    (二)該聯名帳戶續有簽發之票據提示時,應否依其餘額足敷與否以定是否以「存款不足」四聯式退票理由單退票?抑係以「發票人中一人拒絕往來」三聯式退票理由單退票孤聯名帳戶結清後,若續有簽發之票據提示時,本局同意當餘額足敷時,以「發票人中一人拒絕往來」三聯式退票理由退票。存款餘額不敷時,以「存款不足」附帶「發票人中一人拒絕往來」為由之四聯式退票理單退票。
    (三)該聯名帳戶得否由部分發票人單獨填具「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連同請兌票據等額現金送交往來金融業列收「其他應付款」查聯名戶部分發票人拒絕往來,依本局(72)台央業字第112號函規定:原聯名帳戶有已簽發之未到期支票,得照票載面額將款項送存往來銀行列收「其他應付款」科目,俟執票人到期提示時代為兌付。部分發票人自得單獨填具「支票存款聯名帳戶因部分發票人拒絕往來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以利空白票據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