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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辦理農地擔保放款應確實審核借款用途及還款能力、財源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3 年 02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3229865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信用部辦理農地擔保放款,應確實審核借款用途及還款能力、財源,以落實徵信調查工作,並審慎評估擔保品之價值及辦理貸放後之覆審工作,以確保債權,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部分農會信用部辦理農地擔保放款,因側重擔保品之徵提,而忽視借款用途及還款財源,俟發生逾期須處分擔保品時,因法令限制承買人資格,且不得由2人以上共同承買而為共有,致無法拍定,影響資金之運用及債權之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