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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金融機構為辦理抵押權設定、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函送地政事務所備查之印鑑內容及格式統一事宜乙案

  • 發文機關: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82)內地字第821578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金融機構為辦理抵押權設定、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函送地政事務所備查之印鑑內容及格式統一事宜乙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查照轉知。
  • 說明:
    一、依據○○銀行82年10月14日○○字第10693號、○○銀行82年10月19日(82)○○字第08847號函辦理。
    二、案經邀集財政部等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內政部82年7月10日台內地字第8282668號函規定就本國銀行函送地政事務所備查之委託書及印鑑卡格式(如附表),其使用補充規定如左:
    1.本國銀行所屬之分行或辦事處應送地政事務所備查之印鑑,如總行認為無須備查或所屬之分行或辦事處確無印鑑者,得免備查;惟總行應統一函知地政事務所僅以代代理人職章予以備查。
    2.關於代理人職章式樣以一式一章為限。
    3.關於法人印鑑及委託人職章之式樣,如依公司法成立之銀行應以經該主管機關備案之印鑑為準。
    4.代理人(經理或主任)如有異動,則依該行(庫)人事派令為準,不另案備查;惟代表人如有變動,則須重新備查。
    5.委託事項雖包括抵押權設定,惟有關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銀行所蓋之印章是否與備查之印鑑相符非登記審查事項。
    (二)尚未依內政部82年5月29日台內地字第8275590號函規定,於本年10月1日前將委託書暨印鑑卡格式送 地政事務所備查,或備查之內容與上開結論之第1、2、3款未合者,請於3個月內依上開結論有關事項辦理,委託書及印鑑卡之附註欄應依上開結論第4款加註如下「代理人(經理或主任)如有異動,則依該行(庫)人事派令為準,不另案備查。」倘已依上開函送地政事務所准予備查者,因代理人異動等事由再函送地政事務所備查時,附註欄須比照加註。
    (三)上開決議先函請財政部同意後再轉行實施。
    三、上開結論已函准財政部82年12月9日台財融第820575611號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