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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申辦抵押貸款應否經親屬會議決議釋義

  • 發文機關: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全授字173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台端陳情有關以與未成年之子共同繼承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申辦抵押貸款,須否經親屬會議決議,始得辦理疑義乙案,研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金融局82年8月25日台融局(三)字第822214411號移文單轉台端82年7月12日陳情書辦理。
    二、本案研復如下:
    (一)民法第1088條第2項有關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之規定,實務見解通說認係強行規定,倘有違反該法律行為,即不能對其子女生效。
    (二)至於父母之處分是否為子女利益之認定準標,則應審酌一切客觀情事認定之,親屬會議決議僅堪供佐證,並非係證明有利於未成年子女之絕對必要且當然有效文件。內政部同採此旨,曾函令地政機關於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申請土地登記時,毋需再提繳親屬會議紀錄。準此,是否為子女利益,應由承貸單位就個案事實,多方審酌考量,自行認定,俾銀行債權得以確保。
    三、上開研復意見業經本會82、10、30第4屆第1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