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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支票應由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2 年 09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2221212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保付支票應由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至於付款人之簽名應以何種方式為之,始符合票據法第138條之規定,宜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認定。
  • 說明:
    復貴處82年8月6日八十二投治字第09884號函。